第一章 总 则
为认真贯彻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强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的审核和监管,确保资助对象都能不折不扣地享受国家资助政策,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3]105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3]106号)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牡丹江医药技工学校国家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成立牡丹江医药技工学校国家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伯秋 牡丹江医药技工学校校长
副组长:赵春艳 牡丹江医药技工学校副校长
成 员:王洋 牡丹江医药技工学校资助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牡丹江医药技工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各班级落实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政策,组织做好学籍管理、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受助学生资格认定审核及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专人管理,加强资助工作衔接。详见《技工院校国家资助管理工作衔接一览表》(附件1)。
第三章 资助资格认定
一、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资格认定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困难学生。其中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在校学生的15%比例确定,资助对象要兼顾农村和城市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国家免学费受助学生资格认定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在职业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其中城市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非涉农专业学生人数的10%比例确定。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标准如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对象子女;
(2)、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孤儿证》的学生;
(3)、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属证》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4)、民政部门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申报流程
三、资助申请受理时间
免学费和助学金统一按学期申报,各技工院校分春、秋两季提交《牡丹江市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和《牡丹江市技工院校助学金统计表》报送牡丹江市技工院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春季申报时间:3月--7月;
秋季申报时间:9月---次年1月;
超出指定时间不可以补报。
四、受助资格申报
1、申报流程
(1)、信息采集
学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2)---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班主任核实本班学生信息
(2)、信息申报与审核
班级初审---学校资格审查(学生科汇总并进行学籍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3)、受助学生公示
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公示五日---无异议后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资助学生名单录入系统---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2、申报工作要求
(1)、各班级要切实掌握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并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要求学生提供经市(县)、区、街道(乡、镇)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证明,经学校初审后确定资助人数和申报资金额度。免学费对象应每学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通过信件、电话、家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2)、符合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条件的学生名单以及发放金额要通过公示栏、学校网站等在校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再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凡发生学籍异动(转学、退学、休学、留级等情形)的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金额也应单列予以公示。
(3)、各班级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信息,依照资助标准确定资助金额,并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同时做好资格申报、资格申报审核工作。凡出现学籍异动(退学、休学、转学等情形)的学生,按其实际在校学习月份计算国家助学金(每学期按5个月计);留级的学生,留级当学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五、资助统计及审核
资助管理办公室受理班级提供的国家助学金或免学费申报材料,并进行学籍审查,重点审查学生学籍是否真实有效、是否重复登记等情况。根据学籍审核通过的名单,到班级进行复核,重点核查是否属全日制学生,是否符合受助资格,受助学生人数及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复核完成后将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六、办理中职卡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精神,2010秋季起入学的技工院校新生统一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中职卡实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领、本人激活”。各技工院校要按照技校信息系统中受助学生信息向发卡银行提供受助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要为学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办卡成功后,学校应将学生办卡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因无户籍或身份证明而无法办卡的受助学生,由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开具的相关证明,再由学校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取特殊方式发放。经审核后由学校以特殊身份编码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资助资金发放
七、发放流程:
市财政下拨当期国家助学金或免学费资金---市人社局发送资金到账通知---学校复核在校受助学生信息---学校学生处汇总发生变动的受助学生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按实际发生额度下达拨款通知---学校预先报送财务收款凭证---主管部门拨付资金到学校账户或学生资助卡。
八、发放方式:
1、国家助学金:公办技工院校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统一由市财政局打入发卡银行,再由发卡银行负责打入学生资助卡中。
2、免学费补助:财政拨付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局打入学校账户。
3、发放工作要求:
(1)、认真复核。要即时做好技校电子注册管理系统流失学生申报工作。发放前要加强受助学生信息复核工作。学校应将申报受助学生名单发还班级再次核对,学生处汇总申报期间已发生变动(流失、资助信息变更)受助学生信息,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主管部门。
(2)、开好凭证。发放前,应按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本校国家助学金实际发放资金额度,预先开好财务收款凭证(凭证上需提供收款学校名称、账号及开户行信息),并报主管部门。
(3)、严格管“卡”。发放过程中,必须由受助学生本人签收。因户籍信息有误、资助卡遗失等原因无法正常打卡的学生,由班级统一联系发卡银行更正信息或补办卡,并按规定做好中职卡挂失或补换卡的信息变更上报备案工作。
(4)、规范发放。各班级要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并对资金实行转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滞拨国家助学金。技工院校要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发放资金,不得代领代签,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用于抵顶学生学费、书费等其他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九、工作机制
坚持常态化的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管理与定期督查相结合的办法,有效防范利用注册虚信息、流失学生信息等手段套取、骗取国家助学资金。
十、日常监督管理
加强对学生资助信息的审核和监管。实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对象每月变动报备制度。各校应按月上报异动学生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注销中途离校或退学学生的学籍,每月30日前要做好助学金、免学费“月发放名单申报”工作(逾期系统自动锁定数据),并将《牡丹江市技工院校资助对象月变动备案表》(附件3)报送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十一、定期督查
实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春、秋学期检查制度,采取主管部门集中检查(抽查)和学校自查方式进行。
1、学校自查。每学期末,各技工院校要主动开展国家资助管理和发放的自查工作,主要检查学籍注册、受助学生原始出勤登记、资助金原始签领登记、资助对象月变动申报表、国家资助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填报《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结余情况统计表》和《技工院校免学费资助发放与结余情况统计表》(附件4、5)。
2、集中检查(抽查)。为保证国家资助安全准确发放,市人社局成立检查组分学期定期核查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工作落实情况。
检查方法:一是通过听取学校自查汇报;二是检查学校落实国家资助规定的具体制度的建立、执行、完善情况;三是核实受助学生的在校学习情况。抽验当日学校出勤学生数(对不在一个校区但同城的分教学点必须检查;不在同城的,要求学校立即上报自查数字并核实)。出勤人数、受助人数、入学收费凭证进行比对查出不一致的原因。四是调阅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申报名单、资格认定凭证、资金发放签收登记和财务收支台帐,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十二、考核评估
1、各班级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学籍注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申报审核、资金发放管理情况纳入我市技工院校年度考核内容。
2、各班级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设立国家助学资金发放投诉举报电话
设立牡丹江市技工院校国家助学资金发放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人社局:0453-6172712